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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昨天(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案的主角杨剑波向中国证监会起诉的案件在北京第一中院公开审判。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诉讼决定认定的内幕新闻是否构成内幕新闻,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核心基于既定的交易战略),原告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
杨剑波证人没有到庭/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昨天杨剑波诉证监会案件审理过程中,证监会方面提交的部分实体证据包括内幕新闻形成(包括向有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年8月16日大盘表现图等)、内幕人士
在审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杨剑波方面提交了以下证据:光大证券会议纪要、投资部管理制度(说明第一业务是市场战略性投资)、证人证言、公证书(说明错误订单后,国内主要媒体进行了报道)。
负责本案的审判长说,根据双方的辩论主张和当事人就焦点问题发表的意见,法庭将两案的争论焦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决策指控认定的内幕新闻是否构成内幕新闻? 这个焦点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内幕新闻是否必须是与发行者自身相关的新闻。 第二,事件的新闻什么时候公开?
第二,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这场争论的核心是其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的交易战略
第三,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被告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事先应当公开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杨剑波方面向法院提交的上述证人证言显示,“8月16日错误发票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见证了交易过程。”
但是,杨剑波证人昨天没有到达法庭。 对此,证监会方面认为,证人无法到庭,无法核对身份,因此证言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承认。 审判长表示,法庭将综合本案的证据和案件,审查证人的证词。
杨剑波(自己的非决定层的对冲系执行指令/
关于内幕新闻的认定,法庭上杨剑波一方认为,他当场下达错误订单后,国内主流媒体报道,不存在内幕新闻,且错误订单发生后,光大证券及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后者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
杨剑波还指出,光大证券有两个身份:第一,上市公司; 第二,投资机构。 作为投资机构,上午的小姐新闻首先是交易新闻,不公开投资新闻是很正常的行为。 他说,一旦投资机构的买卖行为成为内幕新闻,证券市场就不会迅速发展。
对此,证监会方面认为,光证券因手续失误,以巨额资金认购180etf股,可能影响投资者估值,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有重要影响,这一消息在一段时间内
“我认为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情况。 乌龙只是市场上众多谣言中的一个。 因为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事实公开状态。”证监会的代理人说。
但据记者观察,据本财经报道,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操乐龙于2008年8月16日14时22分通过官方微博转发光大证券公告,证监会据此认定内幕新闻披露时间为14时22分,但杨剑波方面对公证 证券公司当天使用套期保值法卖出(/)/K0 ),许多股指期货在13点至14点22分之间。 如果法院认定公开时间点为13点,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下午的对冲行为将被公开内幕新闻,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
在审判中,杨剑波就自己是否成为“其他直接负责人”表示怀疑。 审判长在否定杨剑波在案件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同时,杨剑波也承认自己确实不是当天下午的决定者,“到今天为止(开庭),下午)/(/K0/)对冲没有任何问题。” 他指出,在事发当天下午进行空股套期保值是中性套期保值,自己在履行岗位职责,在参与者中自己不是光证券企业的干部,也不是决策层的人员,而是投资部的部门管理者,套期保值是根据管理层的决定实施的。
证监会认为:“原告不仅参加了决策会议,(年8月16日)下午的交易由原告提议的同时具体负责执行。” 光大证券上午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战略投资部。 原告是光大证券整天案件中的核心人物,原告在下午的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由法定代表人总裁直接认定为负责人,原告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证监会:中性战略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规定/
关于“下午光大证券股价指数套利是否为内幕交易”,双方同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实施的市场中性战略投资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投资模式,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证券投资者采取市场中性战略的投资交易方法。”
杨剑波方面还表示,“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体制下,尽管光大证券在市场交易中积极或被动地进行了单边投资,但必须尽快完成套期保值。 在中性的战略交易下完善交易包括做得太多和空两个方向的交易,与市场新闻的变化无关,不应该用内部新闻来定义”。 所以,光大企业的证券管理方法规定,多头出现后空进行对冲。 年8月16日,由于系统故障,光大证券在不应买入72亿元的情况下买入72亿元,因此当天下午进行空,上午进行空的金额与下午进行的金额相同。 光大证券下午与空头股签订期货合约,未实施交割,是为了43.8亿元多弥补770%
杨剑波方面强调,去年8月16日因错误订单发生交易,应按照中性投资战略进行弥补。 这种交易模式并不是因为8月16日的误订交易发生而出现的,而是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在业务规范中定义的。
对此,证监会方面表示,根据战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服从风险控制大体上是一个部门管理规范,适用大致确定在总则中,是为了规范战略投资部的管理。
证监会方面表示:“事实上,光证券上午在突发事件中成交72亿元,超过光证券的经营资本,是不可控制的,不能够承受风险的。 根据业务部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天的录用额为1亿元,超过了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限额。 这是因为在以远远超过规定限额的金额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实施管理制度许可的中性战略投资是不恰当的。 ”
证监会方面还指出证监会当天上午发生的事件是突发性事件,不是证监会事先安排的。 证监会不禁止证监会常规中性战略投资,但证监会不做报道进行交易并不是执行中性战略。 证监会方面进一步表示:“原告(杨剑波)提出的策略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抗衡。 原告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中性策略是一种交易策略,任何交易策略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对抗法律的强制规定。 ”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证监会方面还表示,法律未禁止公司冒险自救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杨剑波的合法避险方法是在当天上午将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告知公众后,成为社会和本人平等的新闻知情人地位后再进行操作。 但是,杨剑波利用只有他知道新闻的特点,在下午进行了他自己说的紧急避难行为。
标题:“杨剑波诉证监会案昨开庭 双方激辩四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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