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442字,读完约11分钟

 

证券监督局判了三项罪,平安证券说是两名员工的个人行为,律师说企业的利益是企业行为

 

经过记者赵笛

先购买后推荐这种交易行为俗称“贴标签”,是证券相关法规明确禁止的证券市场操作行为。

在市场对“抢帽子”的理解还停留在股评的黑点期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以下中国平安)控股公司平安证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以下平安资源管理)与平安人寿进行“合作”,获得中国平安( 601318,sh )的自有资金和

4月中旬,深圳证券监督局就平安证券年1月4日关于“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突出:股价至少低估了50%”的研究报告违规行为发表了定论。

至此,中国平安自有资金先买入,平安证券研究报后推荐,股价暴涨后,平安自有资金利好出货的秘密交易链终于曝光。

在中国平安年的收入、净利润中,隐藏着通过操纵二级市场股价而获得的黑心钱。

平安证券被定为3项罪名

年1月发生的“研报门”事件,终于在本月得出了认定结果。 最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了深圳证券监督局发给平安证券的这一监管措施的信。

这封信指出,平安证券去年1月4日发表的“高欣股票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突出:股价至少被低估了50%”的研究报告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该研究报告存在不严谨、不客观的情况,平安证券未能充分进行该研究报告发表前的质量管理和合规审查,违反了《证券研究报告发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10条。

其次,该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源管理相关人员的诸多干扰和影响,但平安证券未能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保证研究报告的撰写发行过程不受利益相关公司的影响,违反了《暂行规定》第7条。

三是该研究报告正式发表前,其首要观点为平安资源管理的相关投资者所知,平安证券未采取较为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发表的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在发表前泄露其复印件和观点,详见《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与平安证券大量违反《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相比,深圳证券监督局责令平安证券增加对发行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处分相关负责人,并于4月30日前提出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

“研报门”早就受到质疑了

遗憾的是,上述公文没有公开,“研报门”的事情的详细和过程也没有详细叙述。 两年前,这件事被广泛质疑。

年1月4日,平安证券发表医药领域研究员凌军的上述研究报告,用16页的篇幅讲述了海欣股份( 600851,sh )是“国内唯一经sfda临床批准的高科技肿瘤生物治疗方法”,“二期临床疗效确切,比较高效。”

当时,海欣股份的股价为6.49元。 据研报报道,公布了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根据上述研报,平安证券认为该股合理估值应在12.98元以上。

值得观察的是,只有第一创业证券当天发表了研究报纸并一起唱歌,其他证券公司对该股完全不介意。 自这两份报告出炉以来,包括平安证券和第一创业证券在内的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公开过海欣股票的研究报告。

即使无法形成研究界的共识,海欣股票的股价在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出现前后也有所上升。 在研究发表的三天前(年12月29日~31日),该股为三连阳,累计上涨4.17%。 研究发表当天(年1月4日( 3.54% )上升; 在研究报告出来后的三天(年1月5日( 7日),股价首先缩小量连续两个停止上涨,第三天上升1.97%,大量释放。

仅仅是报纸推荐后股价暴涨,市场也许可以理解为“报纸质量高”,但其股价暴涨背后的小数据,暴露出了另一个隐藏的情况。

上述平安证券研报出炉后三天,海欣股份相继发生三宗大宗交易,买卖端席位全部为平安资源管理,三天成交总额达3050万股,成交额21531.5万元。 平安证券和平安资管均为中国平安控股公司,截至目前,中国平安持有平安证券86.66%的股份,平安资管99.98%的股份。 作为兄弟企业,一家公司推荐高欣股票,另一家公司早早持有并逆势而上,而且高欣股票的股价在这期间连续上涨,不可避免地会招致怀疑。

“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

当时,《每日经济信息》也质疑平安资管明显在1月4日前持有海欣股份,但平安证券这种“先买后推”的行为是否违法。

符合“夺帽子”的情况

如果没有大宗交易数据,市场可能无法马上发现平安证券这一“先买后推”的事件。 但是,当涉及到研究发表前后越来越多的数据时,中国平安下属多家控股公司的“抢帽子”交易优势链条就出现了。

在海欣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中,“平安系”有两个账户名列前十大流通股东。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人保险万能”以2095万股排名第五,“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本级-自有资金”以1405万股排名第六。

据悉,在平安证券于年1月4日公布上述研究报告之前,相关方中国平安的资金已经持有海欣股份。

上述研究报告出炉以来的年第一季度,海欣股票股价从6.49元上涨至最高15.45元,最大涨幅达到138%。

但是,在高欣股价上升的这一季度,“平安系”的资金有所减少。 根据海欣股一季度的数据,平安人寿保险有“普通保险产品”、“团险分红”、“个人保险投连”3个账户为前10大流通股东,但合计持股量超过550万股,减少至2948.62万股,中国平安基金的“自有资金”账户拉升

再过了3个月,据海欣株式会社全年报道,“平安系”的资金全部撤出了前10大流通股的东中。

由于深圳证券监督局已经做出了上述三项罪名的认定,这表明这不是研究员的个人行为,而是涉及中国平安下属多家企业的集体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市场很容易勾勒出清晰的操作脉络。 中国平安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率先建设仓海欣股份,中国平安控股平安证券发布利润丰厚的研究报告,致使其股份暴涨。 由于暴涨,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率先获利退出,保险产品资金大批量出货,直到“平安系”资金完全从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消失。

上述操作方法被市场上的人认为是“抢帽子”。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操作行为认定指南(试行)》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第二)“拖车交易操作认定”一节,“拖车交易操作”是指证券企业、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

“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是指“经营会员制业务的证券企业或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软件

由于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法发送给顾客的,因此明显公开进行了评估、预测或投资提案。

违法行为应予重罚

对于操纵中国平安“抢帽子”市场的违法行为,深圳证券监督局只对平安证券采取监管措施是不够的。

首先,中国平安操纵市场的行为不仅是违反的,也是违法的。 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被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规定包括“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次,根据法规,监管部门不仅要追缴中国平安“抢帽子”的违法所得,还必须予以重罚。

虽然不知道中国平安下属资金在什么价位抛售海欣股,但海欣股年报显示“平安系”持有3500万股,该股一季度最高上涨138%计算,中国平安违法所得超过2亿元(一季度中国平安其他保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解决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的,也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

也就是说,中国应该平安面对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数亿元,以及数亿元至十数亿元的罚款。 但是,深圳证券监督局的监管措施只要求“增加对发行研究报告的合规性检查,处分相关负责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研报门”这件事上亏损的投资者,有权向负责人索赔。

自有资金损益和保险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收益计入上市公司在中国平安的收入和净利润。 因此,仅由中国平安主导海欣股份“抢帽子”交易就获利的数亿元违法所得,也将计入中国平安的收入和净利润。

律师:企业的利益是企业的行为

与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相比,昨天,《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平安证券。 平安证券的回复邮件如下。

对于《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 )海欣股份研究报告一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了哪些监管措施和处罚?

平安证券(关于海欣股份的事情,平安证券被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

nbd :据说该研究员凌军已经不在平安证券工作了,请告诉我他是什么时候离职的。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解除劳动合同,其员工于年3月30日辞职。

nbd :凌军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的? 个人辞职吗? 企业解雇? 禁止进入市场?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解除了劳动合同。

nbd :除了凌军之外,还有其他被处罚的相关人员吗?

平安证券:没有。

nbd :海欣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人行为还是平安证券乃至中国平安集团的企业行为?

平安证券:个人行为。

nbd :平安证券研究所的内部统制结构怎么样了? 购买有自营、资金管理、保险等产品的股票,研究所(在不知不觉中)推荐该股票吗?

平安证券:企业没有推荐你先买后卖的现象。

记者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平安证券企业品牌管理部的陈子文。 陈子文说,凌军被开除了。 深圳证券监督局表示,“海欣股权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相关人员的诸多干涉和影响”,这显然不是一个人的事。 对此,陈子文表示,“相关人员”是指“夏侯文浩”,此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研报门”事件是凌军和夏侯文浩两人的个人行为。

“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

今年3月25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通报“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消息交易股票”,称夏侯文浩担任平安资源管理投资经理,负责3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 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的认定情况是夏侯文浩采用3个自然人口账户,先于或同期认购同一股11股,成交额累计达到1.46亿元多,利润919万元多。 这种行为与平安资源管理是否通过“夺帽子”的方法获取暴利无关。

“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

证据监督局认定违反了研究报告,中国平安地因海欣股份暴涨而暴利,这是事实,所以这个利润属于违法所得吗? 陈子文说,他不能代表小组回答这个问题。

另外,我通过电话联系了平安集团企业品牌部盛总,对上述疑问,盛总说对这件事不知道,知道后再回答。 应其要求,记者将采访大纲传达给了陈子文的邮箱。 但是,直到发出消息时,记者还没有得到平安方面的进一步回复。

与平安证券的应对措施相比,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认为,中国平安上述行为涉嫌“股价操纵”。 对于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的上述收益是否应该认定为“违法所得”,严义明认为:“有这种可能性。” 关于平安证券的“个人行为”说,严义明认为,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因为,上述交易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最终应该是企业利益,是企业行为。

标题:“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