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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杨井鑫从北京出发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毒药”还是“救命稻草”,争论不休。 在今年的“两会”中,这个话题再次成为话题。
昨天( 3月6日,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认为,对民间借贷,不仅仅要打击,还必须使之“阳光化”,确立法律地位。 对于这类相关人员,应密切注意量刑。
作为来自浙江省的公司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企业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已经提出了数十项关于民间贷款的建议。
代表:尽快公布《放贷条例》
赵林中在《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中提出,要尽快制定《放贷条例》。 通过设立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交易平台,设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可以增加试点的民间融资专门监管部门,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内设立商业银行等专门部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国民非常关注民间借贷的风险。 而且,不能抹杀其存在价值。 ”关于非法集资,赵林中表示,非法集资罪在量刑方面必须慎重。 例如,可偿还的资金和贷款人不追究的情况下,能否减轻处罚? 有些人并不是以欺诈为目的,只是资金链断裂后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应该分情况、环节进行评价吗? 非法集资最终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慎重使用死刑?
他还认为,巨大的筹款事件,往往在闹事之前,在当地可能是家喻户晓的,也可能有公务员参与。 因此,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赵林中除了《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外,还提出了“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贷款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建议”等建议。
使民间贷款“阳光化”
“政府也必须反省民间借贷,一方面公司借贷困难,另一方面限制民间融资。 无论如何,公司融资必须通过一个渠道,最好吸引民间资本,让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 ”赵林中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新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等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民间借贷最大的缺陷是没有“阳光化”。 短期内,政府应该通过“阳光化”来规范民间借贷,在政府监督下有序运行,长期以来,根本的处理路径就是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李新认为,将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经营,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实现。 一是政府与民间借贷相比制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阳光化”,防止高利贷挑战金融安全的底层。 二是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企业试点,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管理中心,民间借贷要建立登记、监管等相关制度三是筹集民间资金,建立新型金融合作社,建立越来越多的真正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公司、民间团体
多个操作的详细情况需要尽快决定
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多次提出规范民间借贷和诱惑民间借贷的意见,表明政府重视民间借贷。 但在具体操作中,目前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义很模糊。 “我个人觉得,各级政府都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的问题,但似乎缺少可操作的细节。 没有操作细节,地方政府和公司都很茫然。 来《两会》之前,地方领导多次和我交流,说一定要提出这个要点。 ”赵林说。
实际上,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放贷条例》从3年前就制定了。 去年第四次否决后,现在正在修订第五次向国务院的报告。 赵林中建议,“要及时研究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放贷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做出确定的规定。”
赵林中认为,民间借贷的合法身份应该确定界定,必须在法律上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 李新希望建立一个由政府、公司、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民间借贷组织和中介机构共享的新闻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政府、贷款人可以严格监督贷款对象的经营行为,了解中小微型公司对资金的诉求,帮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是否违法需要明确定义
关于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等问题,李新认为,民间借贷本来就是交易,借给我钱,付我利息,那里有一定的风险。 即使借款人一时无法偿还,也应该给时间筹集资金,以弥补资金不足。 因此,法律量刑必须慎重。
赵林中也认为,“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仍然是灰色地带,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大多与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没有明确区别。”
“很多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的区别在于,不是必须还钱,而是还了就没问题,还不了就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这不合理。 ”浙江省的一位人大代表也认为,从法律上进行了定义,从现在来看是必要的。
标题:“给点“阳光”让民间借贷顺理“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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