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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如果打击内幕交易,亮点就在盯着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环节。 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特别是发行前的环节似乎不存在内部交易。 这显然是误会。
其实,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环节出现的高官、干部腐败、推荐腐败、pe腐败、交易腐败等骇人听闻的腐败现象,在许多要件上不仅符合内幕新闻、内幕新闻、内幕交易的含义和规定标准, 低价潜入股票的“一夜暴富”对市场财富分配机制和价值理念体系造成的损害,是微小的涨停板所无法比拟的吗?
发行环节的大部分新闻,包括发行新闻和发行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其他重要信息,在未正式公开之前具有内幕新闻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个是还没有公开。 二是可能对未来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官、发行公司的干部、推荐、pe、交易机构等相关人员作为最早知道的内幕新闻负责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掌握的内幕新闻,以各种方式低价抢占股份。 他们通过股票运营商获得的暴利,是以新闻不对称弱势一方投资者不可缺少的直接投资损失为代价的。 从其行为性质看,本质上与重组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新闻发布前,泄露新闻、利用内幕新闻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滥用新闻、权力等资源特征的违法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只不过在许多方面对前者邯郸学步和东方产生了效果。 那么,为什么取缔内幕交易只是证券交易的一环,对于证券发行和发行前的环节“悄悄地放过”呢?
正如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范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中也提到的,也许不应该否认“案件参与主体多、交易方法多样、操作手段隐蔽、调查工作困难”。 证券发行和发行前阶段的内幕交易尤其如此。 在推荐+直投的模式下,投行手头的高质量项目通常优先推荐给自己的直投公司,直投公司看中的项目也是推荐人的关系,通常可以通过参考价得到公司的特别照顾。 稀少的保荐人也可以用手中的签字权向发行公司索取股票,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名义代为持有这些隐形股票。 为了获得早期参与带来的暴利机会,创投公司也必须拉拢推荐者,或者与相关投票建立某种合作关系。 IIB、推荐人、创投围绕ipo股权而构筑的内部交易“金三角”由此诞生。
但是,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利益相关者持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股超过7%,因此保荐机构在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 上述规定仍然给予保荐承销机构及相关直投、创投企业足够的参股空间。 如上所述,对于以成立时间极短、身份不明的民间pe和个人为目标的突击入股,无边界证券发行管制更是无能为力。
目前,证券发行和发行前环节的内幕交易之所以遇到困难,不仅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内幕交易时忽略了这一环节,而且在我们的政策规定和以往流传的观念中,也是显而易见的领域 其中投票、推荐、创投尤为重要。 作为证券发行环节的一些“潜规则”,其本身并不是涉嫌内幕交易,而是背后隐藏着内幕交易。
我们认为,要打击内幕交易,就不能忽视证券发行的环节。 更何况,这个环节的一些内幕交易,现在已经不是藏着头缩屁股的隐形人,而是咬咬牙挑战和考验我们法律威慑力的恶魔。 我们还有理由视而不见吗? / br// h /
标题:“黄湘源:不应忽略发行环节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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