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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试行创新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家办公厅发行〔〕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央行、外汇局:鼓励存托凭证业务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以下几点对通知很重要:

1.境外发行人以新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汇往境外,也可以保留境内录用。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与存托凭证的发放、交易等有关的账户、资金的收付和结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3.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证券为基础生成或提款中国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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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证明书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 ) ) )。

第一条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试行创新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称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和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境外存托凭证)。

第三条鼓励在存托凭证业务中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 cips )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支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发行、交易等有关的账户、资金的收付和结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境外发行人和境内公司以新增证券(包括首发、增发、配股等,下同) ) ) ) )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境内公司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时,可参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 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款) 54号)

第七条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在经证监会批准发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境内主要经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持以下资料向其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所在地外汇局:

(一)《以新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簿》(见附1 );

(二)证监会批准发行中国托管证书的说明材料;

(三)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主要经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登记中国托管凭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通过资本项目新闻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外发行人办理登记,通过系统印制业务登记证书,加盖业务印章后,由境内主要经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 (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

所在地外汇局在首次为境外发行人办理登记时,应当在系统中查询境外发行人是否有主体新闻。 没有主体新闻的,向境外发行人特殊单位授予代码,进行主体新闻登记。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经其境内主要经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更新的《基于新证券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簿》。

第八条境外发行人以新增的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选择(或者委托境内主要交易商、境内相关代理机构,根据所在地外汇局印制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登记证书,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境外发行人的

第九条境外发行人以新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汇往境外,也可以保留境内录用。

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到境外时,应持业务登记证书向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付手续; 募集资金留在国内录用,必须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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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凭证跨境转换,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跨境转换机构将基础股份转换为托管凭证(以下称生成托管凭证),以及将托管凭证转换为基础股份)以下转换。 本办法所称跨境转换机构,包括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内转换机构)和从事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转换机构。

“央行、外汇局:鼓励存托凭证业务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十一条跨境可转换机构以新增以外的证券为基础生成或者重新发行存托凭证时,需要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包括符合基础证券买卖和规定的风险对冲为目的的投资品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跨境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证券为基础生成或补发境外托管凭证的,向境内某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委托托管人(以下简称境内托管人)办理资产托管业务,境内托管人持下列资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证明认购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国内代管新闻、已注册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注册时提供)等。

(二)境外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工作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外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证明为境外转换机构开立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二)、收取相关资金、办理结汇等业务

境外转换机构根据非新证券生成或者返还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登记的规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证券为基础生成或者返还中国托管凭证的,应当委托某境内托管人办理资产托管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证明认购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国内代管新闻、已注册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注册时提供)等。

(二)境内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内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管理人员凭登记证明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外币) ),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汇等业务(见附件2 )

境内转换机构的境内主机必须委托境外主机为境内转换机构开设境外主机账户,用于存托凭证相关资产的存托和资金的交接、汇兑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证券为基础生成或提款中国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规模。

第十四条境内(外)转换机构应当遵守监管部门关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存款证明无关的其他用途。

国内(外)转换机构为对冲风险而开展的相关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跨境基础证券交易具有合理的关联度。

国内(外)转换机构与存托凭证业务相关的国外)内)资产结余的上限,应符合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五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应当开立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币)。 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二),用于中国存托凭证相关的分红、分红、配股等相关资金的领取和汇兑。

第十六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可以根据境外发行人的分红、分红、分红、配股等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办理相关资金的领取和结汇。

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托管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配股的,可以通过其筹资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办理相关资金的收付和汇兑。

第十七条中国存托凭证退市资金的交接和汇兑,通过国内存托人的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进行。

境外发行人(或委托境内托管人)应当自退市之日起30日内持有退市相关说明材料和资金解决计划等,并在境内托管人的中国托管凭证托管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外币)的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的领取和汇兑。

第十八条境外托管凭证的境外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向一家境内托管人开立境外托管凭证托管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币)。 (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 ),用于境内公司分红、分红、分红、股权分配、退市等相关资金的收付和汇兑办理。

第十九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银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转换机构、境外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采用相关账户等若干

中国存托凭证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内相关开户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并按照人民币跨境结算报刊管理系统( rcpmi s )相关管理方法,及时、准确、完善地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报刊管理系统提供相关账户新闻和跨境结算报刊管理系统

寄存中国托管凭证的境内托管机构、境内托管人、境内托管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银行及相关涉外收款人、境内相关开户银行及相关涉外收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收集、国际

境内(外)转换机构境内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截至上月末的跨境证券交易、资产结余、跨境资金流动等情况。

境内(外)转换机构变更境内主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通过新主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境内存托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银行和相关涉外收款人,涉及境外存托人、境内存托人、境外转换机构、境内相关开户银行和相关涉外收款人等违反本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登记、账户、资金的收付和汇兑等,参照本办法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本法规定的相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中文复印件。 此外,如有外文副本和中文翻译,以中文翻译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法未能规范的,按照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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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

标题:“央行、外汇局:鼓励存托凭证业务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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