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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其中包括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增值税发生通常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本来适用16%的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本来适用10%的税率时,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本来适用10%退税率的,退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买委托生产或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元适用16%的税率,对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征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涉及的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方法的,购买时已经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 增值税抵扣办法适用的情况下,适用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可抵扣率时,如果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则认为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为零,并参与可抵扣计算。

“增值税改革具体细则来了!原适用16%税率调整为13%,还涉及境外购物、旅客运输等方面”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及货物劳务的出口、跨境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以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海关出口报关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征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的经保税区和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开具的出境货物备案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增值税改革具体细则来了!原适用16%税率调整为13%,还涉及境外购物、旅客运输等方面”

四、13%税率适用的境外游客离境税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海外旅行者购买出境扣除物品,扣除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前的退税率; 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一般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下发)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点、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在房地产或房地产建设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年, 迄今为止未按照上述规定完成抵扣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个税所属期间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的,准予其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明确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的,为收据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的新闻的航空空运输电子票时间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空旅客运输收入税额= (运费+燃油附加费)÷(1+9% ) ) ) ) ) ) ) ) ) ) )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的新闻铁路客票的,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税额=面额金额÷(1+9)×9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的新闻道路、水路等其他门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道路、水路等其他客运收入税额=面额金额÷((1+3% ) )3%(/s2/)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财税〔〕36号印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时“购买的客运服务,

七、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10%,准予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称抵扣政策)。

(一)根据本公告,生产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刷)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基础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通常从登记为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明确适用加算扣除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否适用于今后的年度将通过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予以明确。

纳税人可以计入但未计入的加减额,可以在明确适用加减政策的本期一并计入。

(二)纳税人应当根据当期可抵扣收入税额的10%计算当期加算抵扣额。 根据现行规定,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入加算扣除额。 计入了通过提前减少的采购税额,但按规定作为采购税额划转的情况下,将采购税额划转到本期,并相应地减少。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计入的溢价亏损金=本期可扣除的应纳税额×10%

本期可前抵前抵减额=上期末前抵减额+本期入帐前抵减额-本期调整前抵减额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常规计税方法中的应纳税额(以下称为扣除前应纳税额)后,区别以下情况加扣除:

1.扣除前的应纳税额为零时,当期可以扣除所有的结转下期扣除额。

2.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将从抵扣前的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3.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在当期可抵扣额以下的,按当期可抵扣可抵扣额将应纳税额抵扣为零。 未减的本期减额而减额,结转到下期继续减额。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的,不适用附加税政策。 其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得计算加算扣除额。

纳税人兼营货物劳务出口,发生跨境征税行为,且不能划分不得计入溢价净额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入或减少差额的应纳税额=本期不可分割的所有应纳税额×本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征税行为的销售额÷本期的所有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计算加法减法额的递延、减法、调整、余额等变动情况。 适用溢价净值计算政策或者骗取虚增净值计算减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解决。

(六)溢价亏损金计算政策执行完毕后,纳税人停止溢价亏损金计算,停止余额溢价亏损金计算。

八、从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存税收抵免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保留税额:

从2019年4月纳税所属期开始,连续6个月(每季度纳税时连续2个季度) )增量留存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存税额在50万元以上。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退税、领取出口退税、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未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的,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存税额,是指比2019年3月底新增加的期末留存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许可退还的增量留存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保留税额=增量保留税额×采购构成比率×60%

进口构成比例为从2019年4月开始退税申请前的税款所属期间内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纳税解除纳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占同期扣除的所有进口税额的比例。

(四)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保留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征措施的,采取免征措施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存税额。 适用免税扣除方法时,相关的采购税额不得用于退还保留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存税额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的留存税额。 根据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保留税额,但对本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利用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者其他诈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骗取的退税予以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解决。

(八)返还的增量留存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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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的公告》[/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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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增值税改革具体细则来了!原适用16%税率调整为13%,还涉及境外购物、旅客运输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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