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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非法减损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非法介入,也不得影响外商投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特别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 草案指出,国家不对外商投资征收; 特殊情况下,需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国一直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表示,法律草案的投资保护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保护的政策和长期以来的实务实践,表明了不断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心。
我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公司的知识产权。 草案确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大体按照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者协商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公司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种合同。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依法补偿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
草案中的投资保护制度还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公司投诉就业机制[/s2/],外商投资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外商投资公司投诉就业机制处理
资料来源:本社记者:杨维汉、安蓓
标题:“我国拟立外商投资法: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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