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99字,读完约3分钟

为了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市柜台业务品种,满足居民投资诉求,促进多层债市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确定发行人同意的已发行地方债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在内的新发行地方债可以在银行间债市开展柜台业务,规范了以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的开展方法。

《通知》发布后,地方国债成为继账本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之后,可以开展银行间债市柜台业务的品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提高居民的财产收入。 另外,《通知》提高了柜台业务的吸引力,对多层债市的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另外,鼓励地方债优先面向当地投资者发售和交易,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监督,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完) )。

“央行:地方债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附有通知的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开展地方国债柜台业务的通知

银发〔〕283号

为了拓宽地方债(以下简称地方债)的上市渠道,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市的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品种,现就开展地方债柜台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 )经发行人同意,可以开办发行地方债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在内的新发行地方债的柜台业务。 其中,开设机构柜台发售地方债时,必须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机构应当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

三、设立机构开展定向承销方法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时,可以与该债券的定向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市买卖该债券。

四、地方债发行人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市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二号发布) )和地方债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披露工作。 开设单位要加强发行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的信息表达,及时、完善、准确、比较有效地通过网站柜台或电子渠道向投资者发布地方债相关披露消息,特别是提示本息的重要消息和税收政策等,

“央行:地方债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应当配合设立机构,做好地方债务柜台业务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市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及地方债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监局、各保监局请将本通知联合转发本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年11月10日

标题:“央行:地方债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4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