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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靴子终于落地,市场讨论已久的资源管理新规正式出台。
五个月前,央行等部门联合发表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为一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对反馈进行研究和慎重决策,充分吸收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的判断结果,完全修订了相关条款。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变化集中体现在六个方面,包括延长到过渡期年底等。
征求意见稿: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正式文件: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等分化,可交易。 2 .新闻披露充分。 3 .集中注册,独立托管。 4、公平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评价: 正式文件确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一致、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诱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准库存规模。
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应当对理财产品实施纯化管理,纯化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根据公允价值大致明确网络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正式文件: 融资机构应当对理财产品实施纯化管理。 纯化生成应当符合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管理机构计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公开审计结果并提交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大体上鼓励采用市场价格计量。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公司会计准则按折旧费计量:
(一)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投入的金融资产以征收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且到期持有。
(二)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投入的金融资产暂时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或活跃的市场没有报价,无法使用估值技术可靠地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必须以折旧价计量金融资产的公正性,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来判断金融资产的公正性。 按折旧价计量不能反映金融资产净利润真实公平允许的,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评估方法。 金融机构前期按摊销价格计量的金融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与理财产品实际兑付时的金融资产价值背离度不得低于5%,超过5%以上产品数量超过已发行产品总数的5%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按摊销价格计量的理财产品
评价: 在产品纯化管理中,《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源管理) )业务不得约定本担保收益,确定刚性兑换的认定和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场价格计量投入的金融资产。 另外,考虑到部分资产不具备按市场价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需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按折旧价计量。
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理财产品的层次。 但是,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理财产品。
正式文件: 结合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基于产品类型而非一个机构类型实施职能监管。 同一类型的理财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期保值。
评论: 在消除多层嵌套的基础上,《意见》统一同类资源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平等准入资源管理工作,促进资源管理产品平等主体地位的获得,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 另外,将嵌套层次限制在一个层次上,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渠道业务。
(/S2 ) )征求意见稿)/S2 ) ) )多次放箭的问题导向,与理财业务的层层嵌套、杠杆作用不明显、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相比,设定了统一的基准规制,避免了对金融创新的反复危害,分为两部分。
正式文件: 对统一债务和等级杠杆要求进行分类,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职能监管。
(/S2/)点评) )/S2/)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诉求和负担力,根据产品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债务杠杆,参照领域监管标准,对允许等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等级比率。
意见征集稿: 以下产品不得进行市场占有率排名。
(一)公开募集产品。
(二)开放式私人产品。
(三)投资单一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比例超过50%视为单一。
(四)投资于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商品。
正式文件: 公开募集产品和公开私募产品不得进行市场占有率排名。
估值: 投资单一投资标的私募股权时,如果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的比例超过50%的私募股权,则不在限制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投资的资产到期之前自然会继续存在。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理财产品网络认购规模。 过渡期截止到本意见发表后的2019年6月30日。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将按照本意见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重新发行或者持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理财产品。
正式文件: 过渡期从本意见发表之日起至年末,对提前完成维修改进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在过渡时期,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必须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维持连接库存产品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旧产品的对接,但要在库存产品整体规模内严格控制,有序压缩减少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时期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计划,确定时间表,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和监督实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当按照本意见全面规范,除因子企业尚未成立、未达到第三方独立管理要求外,金融机构不得重新发行或者继续存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理财产品。
评价: 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1年半,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充分的改善和转型时间。
与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相比,正式文件允许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发行旧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 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在库存产品的整体规模内,有序压缩减少,防止过渡期结束后出现断崖效应。
标题:“资管新规正式落地!除了过渡期延长,还有五大关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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