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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正值元宵佳节,市场长期期待的退市制度终于完成。 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关于改革和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势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增强投资者信心 最近,证监会制作了复印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特别是《退市意见》发表以来,初步形成了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 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执行《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副本,提高规则可操作性,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
这次的修订副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加强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企业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的责任。
新增一条,“上市公司构成诈骗发行、重大新闻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企业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严重违法行为暂停上市、中止上市实施的规则”。
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况。 另外,此次《退市意见》的修订进一步确定了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退市决策主体的责任。 因此,关于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新闻公开违法暂停上市、中止上市的具体情况的规定,以及相应的上市中止例外情况、上市恢复、上市
在之后的业务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确定上市公司因严重违法暂停上市、中止上市的标准和手续等几个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第个是安排新的旧分区。
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被认定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出上市中止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暂停上市,中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S2 ) )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公司”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公司的退市执行力,促进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断改善、新闻公开质量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内在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执行退市决策主体的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性要求,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切实实现“一家出现、退市一家” [/s2/]
标题:“退市制度完整方案出炉,证监会拟对《退市意见》进行多处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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