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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银监会官网发布的复印件。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 要点如下。
第个是确定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的责任。 《办法》确定贷款业务委托为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权利与利益的匹配大体提供服务,不得代替委托人明确借款人,或者参与贷款决策,或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委托人应当明确自己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审查借款人的资质、贷款项目等,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第二,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基金、其他无法说明债务资金和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要求,委托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行业和用途的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包括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 确定了不得用作注册资本、注册验资,也不得用于资本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全委托贷款管理新闻系统,确保该业务新闻的完整、连续、准确、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确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委托业务进行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予纠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商业银行稳健运营,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违规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以下是回答记者的提问全文。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制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a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委托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对服务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此,银监会根据高度重视、回归本源、规范快速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二、《方法》的第一个拷贝是什么?
答:《办法》共有33条,第一包括五方面的复印件。 一是确定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的职责。 《方法》确定委托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权利与利益的匹配大致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确定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资金的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确定了委托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限定了资金的用途。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确定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违反贷款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三、《方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答:一是弥补监管短板。 目前没有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专业制度,《办法》的制定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的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全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三是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防止资金虚脱,更好地发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作用。
以下是管理方法的全文。
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号
发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融资管理办法的相关通知
各银监局、各大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现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月5日
(此事已送交相关地法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明确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协助发行、监督录用,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不法分子组织、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目下委托融资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接受公司集团客户的委托,以委托融资的形式,筹集和筹集向用户提供的公司集团内部独立法人资金的业务。
住房公积金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办发放的个人住房费用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根据本法规定,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任利益匹配、审慎经营的大体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明确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确定委托人的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定期判断并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者借款人是非自然人的,应当出具其权利机构同意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为经营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融资业务机构提出的委托融资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委托贷款业务,应当让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确定的约定:
(一)明确自己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的资质、抵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有委托人自主支配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采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要求委托人提供说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说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查,要点加强以下复印件的审查和测算。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正常的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信用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测算委托人的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下列资金发行委托融资。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信贷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
公司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和使用集团内部资金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当确定用途,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的用途不得有以下几点。
(一)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国禁止的行业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的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东权益投资或者增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大致情况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的几个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当订立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复印件,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法时,委托人和保证人应当就担保形式和保证人(物)达成一致,订立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委托人开立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必须将委托资金转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挪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确定委托人、借款人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协助监督录用的主要文案和具体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利息,并及时支付给委托人账户。 本金未能及时入账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中止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并作出相应的会计解决。 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偿还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下列行为。
(一)代委托人明确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四)明确担保人代替借款人。
(五)代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贷款、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担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订立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八)代理其他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期结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两者不得及时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信用客户的。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接受委托贷款后,信贷风险敞口对本行信贷业务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商业银行分行未经授权或者未经超授权不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统一方式的委托贷款合同。 业务中需要采用非统一方式合同的,应当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管理的新闻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入、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的相关情况,确保该业务新闻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完善地在征信系统中登记委托贷款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建立贷款业务委托统计制度,对贷款业务委托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拆解并提交数据。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组织实施业务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予纠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商业银行稳健运营,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新闻。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的新闻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修改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解释。
【来源】中国银监会官网() ) ) ) ) )。
标题:“银监会:银行委托贷款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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