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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条形码支付业务守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要求,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形码技术从事证券、保险、信用、融资、资产管理、现金存取等业务或改变形式。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形码支付业务,应当遵守顾客实名制管理规定; 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央行发通知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通知》的要求严格按照业务资质和清算管理的要求。 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顾客提供基于条形码技术的支付服务时,必须经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向实体特约商户和互联网特约商户提供条形码支付请求服务时,将获得银行卡支付业务许可和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的条形码结算业务涉及跨行业交易的,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业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格的清算机构解决。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增加不同法人机构之间的直接连接解决条形码支付业务; 库存业务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速向合法清算机构转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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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确定规范条形码报销申请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条形码支付收据业务的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估、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 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发票服务,必须履行本土化经营、门店定期巡检职责; 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据服务,必须加强网络支付接口的招聘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较为有效的检测措施和技术手段检查经营复印件和交易情况。 银行、支付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条形码支付业务合作时,必须确定外包服务机构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央行发通知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通知》提出发挥领域的自律作用。 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形码支付业务,必须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领域的自律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条形码支付特约店纳入协会特约店新闻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条形码结算外包服务机构纳入中国结算协会银行卡结算外包服务机构的评级体系管理。 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行为开展条形码结算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解决。

“央行发通知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通知》还提出,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形码技术从事证券、保险、信用、融资、资产管理、担保、信托、货币互换、现金存取等业务,也不得改变形式。 银行、支付机构在发现特约商户存在非法使用现金、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时,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缓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造成的风险损失负责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央行发通知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并且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形码支付业务,必须遵守顾客实名制管理规定; 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维护顾客及其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证顾客身份和账户新闻的安全,防止泄露,根据收款的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形码,比较有效性和录用次数。

另外,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用,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网

标题:“央行发通知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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