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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骆一帆,经嘉运,可以在方芳实习

8月7日,财政部在官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买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不同,由于上升到了《税法》水平,《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效力明显提高。

“此次车辆购置税从《条例》升级为《法律》采用的是《平转立法》的方法。 》8月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平转立法》虽然文案没有太大改动,但重要性上升,意味着未来车辆购置税全方位将更加确定和固定。

一位不愿出名字的律师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从法律效力来说,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法规,第四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由条例命名。

许海东告诉记者,未来车辆购置税将上升为法治税收,不会轻易改变。 上述律师也告诉记者,条例上升为法律后必须遵守税收法定。

据悉,中国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购买应税车辆的机构和个体征收车辆购置税。 截至年底,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 其中,全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 车辆购置税制度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意义。

随着升格为《法律》,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 根据《意见征稿》,车辆购置税除税务机关征收外,“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新闻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新闻共享平台和业务合作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新闻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全额入库纳税。 车辆产销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产销的有关情况”的规定,目的是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机关的征管合作,提高征管效率。

“车辆购置税法征言:取消最低计税价钱”

另外,《征求意见稿》确定,纳税人、车辆产销公司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尽管是“平转立法”,但在具体的文案中,《意见征集稿》进行了部分调整。

征收对象从以前的5类减少到4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有汽车、摩托车、电车、拖车、农用运输车等5种。 根据国家新公布的汽车技术标准,农用运输车、电车内的无轨电车已统一用于汽车管理。 为了与现行汽车技术标准相一致,《意见征集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变更为汽车、摩托车、拖车、路面电车4种。

“车辆购置税法征言:取消最低计税价钱”

在征税管理方面,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会更简单。 此前纳税人必须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说明或免税说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登记登记手续; 在没有纳税说明书或者免税说明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意见征集稿》对此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纳税或者免税电子新闻; 如果没有已纳税或者免税的电子新闻,或者已纳税、免税的电子新闻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的新闻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

这个变化的首要原因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了车辆购置税电子新闻的实时交换,可以通过新闻技术手段实现征税情况的比较有效的管理,不再需要采用验证纸质纳税说明的管理方法。

另外,《意见征稿》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征税额的规定。 第一个原因是目前车辆营销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控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低,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 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税矛盾,不设定最低征税额,以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征税额和纳税人实际购车额产生差异。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确定了虚假申报计算应纳税额、避税的解决办法,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与实际不符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不仅如此,在未来,顾客还可以对已经征收的车辆购置税依法进行退税。 《意见征稿》确定,纳税人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归还车辆生产销售公司时,可以申请归还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车辆购置税10%的征收税率没有变化。 许海东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升级为法律后,其规定副本不容易更改。 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车辆购置税的10%比例将不会再有变化,1.6l以下的小排量车的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可能届时取消,不再延期。

标题:“车辆购置税法征言:取消最低计税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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