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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络快报:为防止利用购物卡洗钱、现金结算、逃税和行贿等行为,国务院除规定实名制外,还采取其他手段界定现金交易范围。 超过这个范围的,购物卡的购买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同时发卡机构必须通过小作品登记转出、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交易明细,监管可以遵循规定

具体来说,公司一次不购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者个人一次不购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方法购买,不可采用现金的转账方法购卡的,发卡机构为转账、转账账户名称、账号;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放制度。 无记名商业预付卡面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额不超过5000元。

另外,从百货商店等购买购物卡时,对方一般不开具收据。 对此,国务院规定发卡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收据。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环节开具虚假发票、发卡公司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打击挪用预算资金、刷卡消费等行为。

“购物卡过期不作废 发卡人不得占用顾客金额”

关于购物卡金额的管理,国务院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人收取的、顾客在未来支付中使用所需的预付资金不是发卡人所有的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或占有。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保管预付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管理协议,接受对银行备用金采用情况的监督。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开设和录用多功能预付卡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购物卡过期不作废 发卡人不得占用顾客金额”

关于购物卡的期限,国务院规定最短为三年以上,资金余额超过比较有效期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有效、换卡等辅助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大力维护经费权益,严厉打击侵害顾客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出示相关经费,营造良好的经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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