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11字,读完约3分钟

最近,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准》),确定和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据所有相关人士介绍,3月22日《公开谴责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截至3月30日,共收到投资者、律师、反馈87条,其中 此外,深交所3月28日召集部分创业板上市企业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修订建议和意见。 听取意见后,亲交所组织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在吸收上述反馈意见中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公开谴责标准》。

“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发布”

该负责人指出,《公开谴责标准》对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优势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强调了严格监管的大致情况。 一是比较创业板企业的高成长、高风险优势,在测算创业板企业具体数据的基础上,设定了比主板和中小板更严格的触发指标。 二是比较创业板企业超募比例的高优势,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股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确定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特别是严控超募资金。 三是对比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新闻披露违约、定期报告披露违约、资金占用、违约担保等要点违约的几个事项,细化规定,进行要点规制和打击,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发布”

相关人士表示,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对亲信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亲信申请复核的规定。 进而,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的权利得到比较有效的行使,提高亲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透明度、公众信服力,亲交所同时修订了《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将上诉复核委员会的人数从原来的14人以下增加到24人以下,依法成为新第一 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为:所外委员21人、87.5%、所内委员3人、12.5%,其中上市企业6人(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各2人)、证券企业2人、基金管理企业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

“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发布”

该负责人还指出,首次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公开谴责标准》,是交流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进“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 作为尝试和探索,此次《公开谴责标准》只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举报批评和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管等其他主体的惩戒处分。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公开谴责标准》的适用范围,以正在进行的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为契机,适时向主板和中小主板上市公司公布公开谴责标准。

标题:“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发布”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11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