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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万霞在北京发
中使用行政手段进行物价干预,将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判定是否对抑制通货膨胀有效果,是否会带来长期的负面作用,是各方面争论的话题。 针对社会对“临时价格干预”的质疑,国家发改委首次在官网上以写作形式“应对”。
昨晚( 11月30日),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在《必须准确了解基本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政策措施》一文中指出,目前全国范围内无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但各方并不准确了解这种行政干预。 据
文案介绍,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基本稳定价格总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有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上涨或有可能大幅上涨的,国务院和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部分价格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
近十年来,我国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价格临时干预机制。 一是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二是2008年1月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 特别是2008年1月,临时价格干预是当时国家有关部门抑制通货膨胀的“9种手段”中最有效的一种。
但是,时过境迁,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亚洲开发银行驻华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在内的专家表示,与2008年价格上涨过快“经济过热”相比,目前 因此,这次“战争通货膨胀”必须选择政策重点,一旦采取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就必须保证迅速见效,尽快消除其不良影响。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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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撰文回应质疑:临时价钱干预不改变公司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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