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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为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体制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并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在具体实施办法上,改革将逐步实施,逐步采取完整的办法,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落实,市场化改革方向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纵深推进发行体制改革已成为市场共识,下一步推出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购买和销售的约束机制。 在中小企业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网上销售的销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的认真定价。 按照一次配给量明确配给单位的数量,对发行价以上的进站报价进行配给,进站单位多的情况下随机编号,根据编号的结果进行配给。
二、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充实网上机构投资者。 主要经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高定价能力和长时间投资意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投资者),参与网上询价销售。
主要销售商应制定推荐投资者的大致情况和标准。 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大、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术相关要求、鼓励长时间持股等。 主要销售商必须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 推荐标准、决策程序和最终明确的投资者名单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提高定价新闻的透明度。 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应当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主要经销商应当披露在介绍路演阶段向询价方提供的发行人对股票的评价结论、发行人在同领域与上市公司比较的市盈率或者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的回调机制和停止发行机制。 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必须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比较有效地管理承销风险。
在网上订单不足的情况下,参与网上订单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取消订单,在仍然订单不足的情况下,销售团队可以邀请其他投资者参加网上订单。 网上机构投资者在规定的网上上市比率内相对有效的购买不足,无法回拨网上。 可以停止发行。 如果网上报价情况不如发行商的预期,网上订单不足,网上订单不足,网上回调后订单也不足,可以停止发行。 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况由发行人和销售商约定,可以公开。 中止发行后,可以在批准文件比较有效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恢复发行。
另外,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在刊登募集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明确推荐时间。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合作,市场各方必须遵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知,精心布局,周密安排,切实落实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 / br// h /
标题:“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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