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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根据“快不慢、快不慢”的基本原则,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可以对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所有类型的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企业的子公司合资设立外方拥有的资产管理企业。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准入养老金管理企业。
5、支持外资设立完全的货币经纪企业或资本参与。
6、人身保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上升到100%的过渡期,将从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明年。
7、取消国内保险企业合计持股保险资产管理企业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25%以上。
8、放宽外资保险企业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2021年计划取消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和期货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点提前到了年。
10、允许外资机构取得银行间债市的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
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全文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金融业开放措施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所有类型的债券进行评级。 允许外资机构取得银行间债市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 对此,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可以对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所有种类的债券进行评级
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开展所有类型的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多元化的诉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评级领域评级质量的改善,实现我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快速的发展
近年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合作,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 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信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7号,确定银行间债市信用评级对外开放。 并且,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外评级机构的国内全资或者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国内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配套规则,确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登记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资料。 可以通过注册评级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 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4号)》,确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债市评级机构的业务资质考核或注册程序合作,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市开展评级业务 2019年1月28日,基准信用评级(中国)有限企业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市开展包括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信用评级业务。
其次,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进评级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开展所有类型的信用评级业务,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规范我国金融市场
二、允许外资机构取得银行间债市的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市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者数量日益增加,境外投资者投资明显增加,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增长。 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了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B类的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面开放新框架形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对外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问题进行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估取得a类内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为国外非金融公司 并考虑外资银行国内外母子企业业务联动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对国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 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进程,将于近期正式向市场公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内销业务,有助于外资机构更加丰富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高参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 有助于在国内公司债务融资中引入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诉求,有助于实体经济的资金融通、降低价值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高”的问题。 而且,也有利于向外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更方便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s2/]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完善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不断优化。 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投资、债市投资等多种渠道进行市场投资,比较有效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差异化投资的诉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是同样的境外投资主体进入市场、债市投资。 海外机构为了投资银行间债市,提高投资效率,需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的要求,开设债券和资金账户。 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与外汇管理局合作起草了《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进一步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近期
《通知》处理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更名、资金转账、重复备案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上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标题:“国务院宣布11项举措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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