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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党员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关于职工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的证券投资行为画了红线,但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注意不要有以下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收缴违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确定的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复印件。 在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例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多次表示“不现金领股”,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企业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然后向相关企业低价买入原始股或直接领干股,进行行贿 嫌疑人李被指控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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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拥有非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或证券本质上属于商业公司。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 根据这几年的调查案例,很多落马干部甚至“大虎”都有“非上市公司持股违规”的问题。 如四川省前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前副省长季蒂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前党委书记宋文瑄、理事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前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前党组织成员刘树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前常委、推进部
一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营公司这一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到国外注册或投资企业,以获取个人利益。 例如,绍兴市中医院前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公司、买卖股票或投资海外。 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公司重组改革、定向增发、合并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决定、利用审查过程中掌握的报纸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检举的典型例子中总结出来的。 构成刑法规定的内部交易罪、利用未公开报纸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的连接条款解决。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等罪名被提起公诉或判刑的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理事会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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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用一家公司的公款、托管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在主管范围内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司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例如“红通人员”、北京市信息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移至其管理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 孙新于2008年3月逃亡,年6月被逮捕押运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按规定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把有关个人的一些事项当作“隐私”藏起来,不让交心,不让交底。 例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表示,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镇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违反组织纪律,、、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若干事项报告表》时,隐瞒了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政机关关于职工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 (一)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新闻的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工作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判断机构、信用判断机构工作的; (四)掌握内幕消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岗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约束。 为新任职务掌握内幕新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已经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任职后一个月内解决,不得继续持有。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段相宇) ) )。
标题:“中纪委网站发文:党员合法炒股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7大红线不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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