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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编制网今天( 2月2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建立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规划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货币政策、信用政策,由负责系统性防范和应急金融风险的最后贷款人负责的银行间债市、货币市场、外国汇市、票据市场、黄金市场以及上述贷款市场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主导推进人民币跨境招聘和国际招聘的主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实施监管,统一做好网络金融监管工作等。
根据《规定》,中央银行机构的行政编制为779人。 头取1名、副头取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央行副行长有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6人。
《规定》将于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政策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受金融委员会直接指导,承办金融委员会日常工作,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工作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员会各项工作安排的落实,起草金融业改革快速发展的重大计划,制定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稳定 协调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理、客户保护、新闻共享等合作机制,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快速发展和监管具体工作,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承担监管问责工作等。 设立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负责解决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承担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并接受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调整。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金融业的方针政策和配置决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反复加强党对金融业的集中统一领导。 最重要的作用如下
(一)制定金融业改革、开放、快速发展规划,综合研究和协调处理金融运营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牵头国家金融安全保障工作的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金融客户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完善货币政策的管制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的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企业等金融集团和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基本规则的制定、监督拆解、表格监管,必要时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五)承担最终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为化解金融风险而采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市、货币市场、外国汇市、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上述市场的相关场外衍生产品; 主导负责市场间、跨行业、区际金融风险的识别、早期预警、处置,负责相互金融业务的监测判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理财产品和企业信用类债市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进人民币跨境录用和国际录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流向,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主导负责主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和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一汇总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统一的基础标准和实务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实务职责。
(十)制定金融业新闻化快速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新闻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一实施国家支付体系的完善和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会计国库。
(十四)负责全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事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责洗钱和涉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十六)参加与中国人民银行领域业务相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法,建立快速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实务协同机制,加强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的实务机制,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对比性、协同性 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实务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职能,加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遵守系统性金融风险最低线。 按照简化政权放管结合服务职能转变的实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 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抓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促进稳定增长、改革、结构调整、惠及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有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构的日常运作,负责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府事务公开、信息推广等业务。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查规章。 拟定银领域、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审慎监管基本制度。 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的法律事务。 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实务。
(三)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快速发展和跨领域重大问题,主导起草金融业改革快速发展规划,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围绕央行职责,研究拆解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要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 制定货币政策,参与货币政策健全和宏观审慎政策的两大支柱调控框架工作。 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拟订并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管制方案,控制利率和流动性水平。 创新货币政策工具。 宏观审慎判断,制定和实施外国汇市管制方案。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实务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 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判断、识别和处置机制。 制定、监督拆解、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的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基本规则。 拉动外国汇市宏观审慎管理,研究和判断人民币汇率政策。 建立和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进人民币跨境录用和国际录用,实行跨境资金逆向周期调整。 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发展。 推进央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 制定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快速发展计划。 监管银行间债市、货币市场、外国汇市、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相关场外衍生产品。 制定企业信用类债市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基本规则。 承担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一实施监管的具体事业。 统一网络金融监管,判断金融科技创新工作。 制定实施宏观脱欧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规模业务、“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的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 监测判断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中心为风险防范和解决提出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牵引跨市场业态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处置、理财业务等交叉金融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测拆解判断。 推进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的实施。 参加承担央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论证考核工作,参加相关机构市场退出和重组等工作。 根据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理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为化解金融风险而采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部门。 编制金融业综合统计计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和制度。 承担金融统计,收集数据,制作报告。 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实现新闻共享。 按照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 负责服务央行政策的调查拆解和预测。
(九)支付给结算部门。 组织完善国家支付体系,实行监管。 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以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有组织地实行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实名制。 制定电子结算、数字结算和其他支付手段的业务规则。 建设和监管中国境内和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 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判断,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监督管理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其他支付服务组织。 进行新闻的运用和监督管理。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
(十)科学技术部门。 制定金融业新闻化快速发展计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 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新闻化建设、金融业重要新闻基础设施建设的调整。 并推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计划的落实,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金融科技应用的调整。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的科技管理、新闻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 制定和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 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 主导组织反货币事业,收集监测反货币信息的新闻,研究解体形势和规律优势。 制定实施人民币快速发展计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采购和发行库的管理工作。 管理现金的投入、回收和处置。 负责国家储备保管金银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 制定实施国库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制定。 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存、提款和支付业务。 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 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的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状况,核对库存余额。 承办国库现金管理相关业务。 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善。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换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业务,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管理。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的业务指导。 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 开展国际金融调查。
(十四)征信管理局。 组织制定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快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和领域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全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和对外开放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单位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新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人征信新闻的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 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业务。 制定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政策规则。 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风险高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履行情况。 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宗和可疑交易的新闻,进行洗钱和反恐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相关犯罪的案件。 承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合作。
(十六)金融费用权益保护局。 综合研究金融客户保护的重大问题,制定快速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金融客户保护的基本制度。 建立金融客户保护的协调机制,统一开展金融客户教育,建立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讼第三方处理机制。 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事业。 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资费权益保护的具体业务。
(十七)会计财务部门。 提出依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并依法对有关机构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编制会计财务报告。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员工职责履行情况。 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鉴定工作。 指导、监督和管理系统内审工作。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组织地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推进部(党委组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推进工作。 负责意识形态相关业务、思想政治相关业务、精神文明建设、中央银行文化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的业务。
(二十一)参事室。 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参加统一战线的实务和统一战线的联谊活动。 接受金融历史等的咨询,编纂回忆录和实务经验的汇集等。
机关党委。 由未设立机关和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负责相关单位的党组办理业务。
退休的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就业,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就业。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人(包括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编制15人)。 1名行长、4名副董事长、9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包括金融委员会事务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的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的若干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标题:“央行“三定”规定发布,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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