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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十九次《国务院关于大力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定部署和《关于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通知》(国发( 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39号)
根据立法程序要求,自年3月9日起,证监会将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上,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11家公司( 5家国内外金融机构、3家领域组织、2家政府机构、1家律师事务所)、5名个人的52份反馈。 总的来看,各方似乎建议尽快制定“外资办法”,使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进国外机构先进经验,引进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证券领域稳步健康快速发展。 然后,相关人员也提出了一点具体的修订方案,证监会认真整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地对《外资办法》进行了完整的修订。
《外资办法》修订草案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企业。 合资证券企业的国内股东条件体现与其他证券企业股东条件一致的外资准入限制,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企业设立规则》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开放合资证券企业的业务范围。 新建合资证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允许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应当与控股股东或者笔头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一致。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企业股份的比例。 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企业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的海外股东条件。 国外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的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国际前列,近三年的信用均保持高水平。
五、确定国内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的内资证券企业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办法》出台后,我将相应更新证券企业设立审查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根据《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出设立合资证券企业等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年4月28日
全文请点击《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
附:
证监会信息发言人就《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1、问:《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公布后,什么时候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现在有提出相关需求的企业吗?
答: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并相应更新了证券企业设立批准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企业实际管理人员或设立合资证券企业的申请材料。 在征求本《办法》意见的过程中,欧洲和亚洲等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向我了解和询问企业的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并准备提交相关申请。 证监会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考核工作。
2、问:通过此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企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1%。 基金业对外开放的安排什么时候落地?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外资持股比例或持股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对外开放的承诺。 基金管理企业对海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参与修改现有规则。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经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变更企业实际管理人员或新建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3、问:我了解到一些内资机构也有进入证券领域的意愿,有相关安排吗?
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以依法受让证券企业的所有权,也可以参加合资证券企业设立。 最近,证监会正在公开征求《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 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一关联整体安排。
标题:“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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