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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晚,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银领域市场混乱的通知》(银监发) 4号) )。
银监会全面判断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法人2009年开展的“三三四十”、信贷风险专项调查、“两会一楼”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配合年份完善银行领域市场混乱工作重点,应对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 在总结分公司判断情况的基础上,于年3月10日前向监督部门提交判断报告。 其目的是防范银领域的风险,建立健康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矫正银行领域市场混乱的业务重点方面,银监会确定将细分迄今为止的8个方向,共有22个重点,分别是: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 .股东和所有权方面。 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逃避或者变相逃避出资; 股东出资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者其他非自有资金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是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办等现象的未经批准的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者股东及其控股的 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的违规行为由多家商业银行的股东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股东作怪,频繁变更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交易。 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第一大股东直接介入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有利可图的运输等。
2 .在职务和评价方面。 “三会一层”职责未充分履行,股东大会未能较有效地发挥管制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术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快速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形式相似、实际未履行职务或未履行职责、绩效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 设定业务指标多层编码的时点存款规模评价指标,或设定要求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的评价指标,绩效报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不符合规则,或违反业务风险持续期
3 .工作资质方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履行职务的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内部考核和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批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履行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者履行正常职务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 .违反信用政策。 直接或间接将表内资金投向股市,违反“2高1残”等监管或禁止行业,特别是丧失清偿能力的“僵尸公司”,向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扩大政府性债务的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 且因违反向无望改善的落后公司提供信贷或融资而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造成资金滞留或闲置; 如果不贯彻审查和管理,贫民区改造、点对点扶贫、农村振兴战术等支持民生行业的融资将被侵占或挪用; 人为调整公司标准形态,避免微型公司贷款指标等。
5 .违反房地产领域的政策。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种表内外融资或凭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的“四证”不完善、资本金不足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首付不符合标准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筹资渠道或贷款渠道; 综合使用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信用卡结算等资金用于购买住宅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融资产品的风险
6 .违规开展同业业务。 同业管理改革不到位的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管理开展同业业务的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藏资金来源和基础资产,根据“透明”和“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大体风险管理,充分计量资本 同业投资违约多层次嵌套,存在最终投入隐匿、投资范围和杠杆限制突破、期限不匹配等情况; 同行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 或者违反《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风承诺等。 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其他行资金管理的“通道”,没有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没有了解基础资产的新闻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7 .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理财改革不完善、不完善的自营业务和代理理财业务未实现风险隔离的理财产品之间的单独管理、结算、结算,违法开展滚动发放、集体运营、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利用本银行自有资金认购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银行信贷资金向本银行理财产品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违约承担自有贷款风险理财投资业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银行信贷资产的收益权; 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的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有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8 .违规开展表外业务。 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故意模糊边界,违反擅自流动行为的业务人行业务开展,利用各种信托计划、资本管理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入、资产分类、未付、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规避表内资产 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源管理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订立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性风险,或者在风险发生后用自营资金承担代销业务的风险资产; 受委托人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经营贷款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约开展资金来源或者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未实施结算、分级授权管理; 以信贷资产或理财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的目的载体通过打包、分层、共享化销售等方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地方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的非清洁出口和资本化等。
9 .违规开展合作业务。 选择合作对象不慎重,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的非金融机构合作时,可能没有比较有效地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其后续监督义务等,违反信托目的违法开展银信类业务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金融机构、 向与非卡金融机构等合作的违法中介企业和未取得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和兜底约定等变相增信服务的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或者对违反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作为基础资产上市的证券化产品和其他产品等直接或变相投资。
四、侵犯金融客户权益
10 .非法贩卖。 借所属单位名义擅自推荐、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的私卖“飞票”行为; 擅自修订上级合同复印件,或者将对上级颁发的产品进行改造、改造、改造后销售的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内的、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产品的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者自身颁发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销售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的理财产品时,约定回报,进行虚假推广,隐瞒风险,误导顾客; 强制捆绑、拥抱或诱导顾客购买不符合其风险承受度的产品; 违背“双重记录”要求的违章代办操作等。
11 .不当收钱。 有注销、注销、注销、注销、通过注销接受、通过注销接受、扣除、价格转嫁7种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行为; 违规只收取了向微型公司征收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的钱而不提供服务,或者其他质量价格不符的行为等。
五、优势运输
12 .向股东传递好处。 违规直接或借用为股东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同业、资产管理、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或直接接受本机构股票担保提取资金; 股东持有本机构股份数达到本机构持股率的50%以上的,不限制在股东大会和派遣董事会的表决权。 向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于市场公平价格的费用等。
13 .向相关人员传递好处。 直接或变相向相关人员发放无担保贷款,或者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条件获得本银行贷款; 低于同等条件,招募或者转入顾客的亲属或者子女; 有“吃空额”或变相的“吃空额”问题,或者向相关人员表示不公平报酬福利待遇的公款保管主体相关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为银领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
六、违法行为展示业
14 .未经批准设立机构进行展览业。 未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事务所、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从事业务活动的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不含现金转账)业务 分公司或专营机构超出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范围外的授权分公司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15 .违规开展存款业务。 临时借贷; 信用集中度管理不到位、多头信用、超额信用、信用额度分配不当等超额许可额度核准和贷款发放贷款第三次调查中,未彻底尽职,接受壳牌企业的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抵押、违约担保; 发行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贷款的违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股权投资; 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退票、拖欠付款、取现、取现等方式吸收的违反理财的产品、同业业务增加存款,虚增存款规模等。
16 .违规开展票据业务。 滚动发行违反无实际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用汇票存款,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违反不直接与交易对方签字、不看票据、不放款、不背书票据的“单子交易”业务进行处理; 违规通过“即期售汇+回购+远期售汇”、虚假买入或售汇、附有回购承诺、逆向手续操作等方法,规避监管要求; 将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的票据资产转为资本管理计划,以投资代替折价,减少资本递延; 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经纪人合作开展票据业务和票据交易等。
17 .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以掩盖不良; 违规通过贷款重组、虚假盘点、过桥贷款、取现、取现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方式隐藏资产质量的各类资源管理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非清洁表或虚假注销表空 或者设立其他平台和相关账户融资将承担不良贷款的正常和感兴趣的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包装处置,或者附上回购合同对不良资产进行包装处置。
七、案件和运作风险
18 .工作人员管理不充分。 勾结内外盗用、挪用、侵占银行或者客户资金; 制定利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资金经纪、商务经营公司或者公司参加兼职等的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的规定
19 .内部控制管理不充分。 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者将同业账户借给第三方录用的交易对方一级法人未验证授权实际情况的违规让他人擅自出入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室,并予以录用; 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当,违反他人在营业厅或办公室开展违法金融业务,违反重要印鉴被盗、丢失、被盗的规定刻章、擅自携带印章外出,未经单位批准,在单位外盖章
20 .案件调查不顺利。 对案件报告不及时、迟报、谎报、泄露相关情况的应急处理不充分,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声誉风险的案件调查不深,不查犯罪手段、案件发生原因,不深究; 处罚说明责任程度与案件危害程度不一致,监管处罚和机构内部说明责任宽松柔和,涉嫌刑事案件,但未被积极移交司法机关的风险核查被漏掉,之后的改善以形式流传,同质同类事件反复发生等。
八、领域廉洁风险
21 .业务经营方面。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放宽信贷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格、交易对方选择、购买或外包业务招标等环节设立租赁的条件,并予以他人 采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以此为个人或者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方法,通过欺诈、行贿、其他方面的利益交换和长期利益输送等方式提高实体经济的融资价格,赚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22 .新闻管理方面。 非法查询、获取、录用、泄露、出售顾客的新闻和商业秘密,谋取私利; 利用职责获取内幕新闻,披露和泄露参与内幕交易的违规和相关情况,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声誉风险等。
此外,还有监督职务的方面。 对发现的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行为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解决,或者在检举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中隐瞒欺诈、弄虚作假、有不廉洁行为; 监管工作中发生了重大失误,造成了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等。
资料来源:银监会网站
标题:“银监会部署进一步深化整治市场乱象 确定8大要点”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5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