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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北京11月27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年11月4日)。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产权多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产权比较有效的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确定、保护严密、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框架,社会整体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另外,也要看到中国的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点薄弱环节和问题。 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的关系不十分明确,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发生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非法扣押冻结民营公司财产等现象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容易发生侵权现象。 处理这些问题,要加快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比较有效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的预期,增强各种经济主体创业创新的动力,维护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现就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对策是全面推进依法国家治理。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期中央委员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演讲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的重要演讲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部署, 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术布局的统筹推进和协调推进,牢固树立和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现代产权保护多次
——多次平等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大体产权保护制度,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同样不可侵犯。
――多次全面保护。 保护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的保护,还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产权的保护。
——多次依法保护。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可依。
——多次一起参加。 使政府诚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强化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合同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重复的标本兼治。 着眼长远,着力当前,抓紧处理产权保护方面突出的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对各种所有经济产权的保护
深化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明确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的关系,推进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和企业治理现代化,健全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董事会规范运营和管理层监督,、 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法,严格规范和保障国有资产登记、转让、转让、清算、退出等手续和交易行为,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幕恣意妄为,确立权责确定,监管比较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录用制度 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采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录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集体资产非法支配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采用生产要素,公开客观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同等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三、完全平等地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梳理违背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以平等保护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基本基本。 健全以公司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法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一研究整理废止根据全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特别整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加大刑法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四、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产权案件
多次出错必须纠正,牢牢查明和纠正反映社会强烈产权纠纷的投诉案件,分析侵犯产权的实例。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公司和投资者的违法申诉案件依法进行筛选,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误判冤案,应当依法纠正当事人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完善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和反哺案件责任制度,从根本上可以比较有效地预防案件冤情的发生。 严格守法、不溯及既往、刑法有罪、新旧法律之间由旧到轻,大体上以快速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严格规范相关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公司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并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确实需要采取扣押、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除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交易账户,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采取扣押、扣押、冻结措施处置相关财产的,应当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 对股东、公司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是违法的,对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涉及公司法人财产的公司是违法的,处置公司法人财产时不任意涉及股东、公司经营管理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相关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处置违法所得时不涉及合法财产。 完善相关财产的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提高公开公正和规范化的效率,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六、慎重把握解决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边界、公司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边界、民营公司参与国有公司并购重组的经济纠纷与国有资产恶意侵占的边界,正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刑罚标准,正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刑事执法走向经济纠纷。 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无可疑罪、严禁推定罪的大致情况,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解决。 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解决。 对民营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禁止的以外,不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对涉及犯罪的民营公司投资者,保障当事人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产权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的政府承诺履行机制
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种合同,落实政府换届、 不得因领导更换等理由违约撕毁合同,因违约侵害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依法补偿公司和投资者由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对公司和公民的产权因政府违约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等,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将政务履行承诺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树立政务不信任记录,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反向调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八、完全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用法制度,合理界定征收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扩大公共利益,细化规范征收法定权限的征收和手续。 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大致情况,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确定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对被征收的征用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承担侵权人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 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新闻机构的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故意情况纳入公司和个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道公开。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力度。 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 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的名誉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开采权失效后期的法律配置,推动全社会形成长期保护公民财产的良好稳定的期望。 在国有公司混合全制改革中,根据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混合全制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多次实行同股同利,大力打击大股东因特征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是员工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的兼容机制 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鼓励越来越多的创造让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的投资渠道。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多次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成为农民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推进党和国家平等保护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复,在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公司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诱惑,依法总结推进比较有效地保护产权的优良方法、好经验、好榜样,推动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要比较有效地发挥工商业联合会、领域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公司产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 更好地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事业落实。 各地区应当建立由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实效。
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各种全部制经济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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