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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万平宋思难
年7月,宝能举万科,引发万科股权之争,战火延烧至今。 受此影响,目前a股市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大多“惊鸟”,试图通过修改企业章程来防止“恶意收购”,防止支配权的横向下跌。
但是,昨天( 8月26日),证监会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态度让这些上市公司紧张了,这是怎么回事?
证监会: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8月26日下午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张晓军发言人回答“在某一时刻,上市公司选择编纂企业章程,监管部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第一,企业要在章程中引入一系列反收购条款,对该交易所提出监管咨询,相关证据监督局要求企业相关人员通过新闻披露,充分对照说明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设立控股权条款的约定,应当遵循法规规定,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证监会依法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的收购和相关股权权益的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上述“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的表态引起了许多上市公司的高度紧张。
那么,那些上市公司是否采取了修订公司章程以防止恶意收购的手段呢? 还是曾经发表过呢?
6企业打算修订章程,但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
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不完全统计,廊坊快速发展,包括山东金泰、雅化集团、中国宝安在内的14家上市公司拟通过或拟通过修改企业章程的办法,不让恶意收购
其中,雅化集团( 002497,sz )、山东金泰( 600385,sh )、金路集团( 000510,sz )、隆平高科( sz )、华神集团) 000790,sz )等6家上市企业
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在交易所给相关上市公司的信中多次提到《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
6月7日,深交所发给中国宝安的关注函中,有人询问企业拟修订《企业章程》中设立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 这个条款的设定是否涉嫌好处运输? 没有违反忠实义务吗?
8月24日,深交所在发给金路集团的询问函中,询问了企业拟编纂的《企业章程》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没有合理维持现任董事的地位吗?
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表示,《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者, 被收购的企业董事会应当比较收购的决定和措施,有利于保护企业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为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企业资源向收购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援助,不得损害企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股比例低的持股股东“皱眉头”
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观察到,目前出台“反收购”条款的1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在被交易所询问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中,由于华神集团认定监管层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部分条款与《企业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最终取消企业章程修正案的廊坊快速发展( 600149,sh )在股东大会上遭到恒大狙击,最终相关议案被
雅化集团编撰企业章程的议案8月1日受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强烈质疑,投服中心呼吁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目前,雅化集团决定暂缓修改相关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中表示,考虑到目前对反对收购相关条款存在异议,基于慎重考虑,企业大致搁置了对《企业章程》和相关规则的修改,待相关法律法规有了确定的定义或监管部门有明确意见后再予以推行。
每日经济信息( nbdnews )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8月27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足20%的上市公司为360家,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5%的上市公司为139家。
8月26日,海通证券发表研究报告,分析了此前被保险金挂牌的上市公司的特征。 其中重要的特征如下。
第一,评价水平很低。 被挂牌上市公司标的整体估值偏低,市盈率、市值中位数分别为30.5倍和3倍,远低于所有a股市盈率、市值中位数水平的55.8倍和4.4倍。
第二,红利水平高。 金地集团、金融街、万科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利率在2%以上,高分红企业带来生产期稳定的股利现金流,容易成为品牌的靶子;
第三,收益性高,半数的roe (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 被举牌企业整体盈利能力较高,roe (年财报(中位数为9.9%,但所有a股的roe中位数为7.3%,其中承德露露、万科、欧亚集团等企业的roe在15%以上。
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低。 被挂牌标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中位数为21.8%,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企业相对容易增收,更容易取得控制权。
每日经济信息( nbdnews )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的统计,类似万科的白马股、领域龙头公司,控股股东(或排名第一的股东)持股不到20%,但与万科一样,大多掌握货币资金。
例如,中信证券( 600030,sh )截至年内时报排名第一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8.79%,但企业获得货币资金的却达到了1451.45亿元。
另外,像绿色电子( 000651,sz )一样,截至年内的时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8.22%,但企业掌握货币资金达到994.21亿元,这个金额超过万科。
律师:企业在修订章程空之间,但不得任意“定制”[/s2/]
专家对证监会8月26日的态度有何看法? 另外,上市公司要预防恶意收购,除了编撰《企业章程》还有其他方法吗? 为此,8月26日,每日经济信息(微信号: nbdnews )记者采访了业内众多律师。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对记者表示,恶意收购不是法律概念,目前的监管层也没有相关定义。 事实上,只要收购行为合法合规,就不存在“恶意”收购或“善意”收购的问题。 并购行为是市场资源的分配行为,目前大股东通过修改章程进行反并购,本质上是反市场行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对记者说:“支持证监会的态度,章程不得违反《企业法》,只能在《企业法》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反收购条款,不能因此损害股东的法定权利。”
关于反收购的其他方法,张远忠向记者指出,从战术上讲,反收购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提高收购方收购和管理目标企业的难度和价格; 第二,降低目标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对收购者的吸引力第三,通过对收购者的正面攻击中止或延期收购者的收购过程。 从战略上讲,西方资本市场历经百多年的历史,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反收购措施,如“驱除鲨鱼剂”条款、“毒丸”计划、“黄金降落伞”会议、“白衣骑士”提出控告和诉讼等。
但张远忠进一步表示,为了促进并购作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管理人才等各类证券市场资源的正常流动和优化配置,西方国家对并购对策的采用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以免损害并购市场 因此,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空期间有限,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的大致和规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 nbdnews )记者表示,中国的企业法在很多地方都在企业章程中设立了条款空之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定制”企业章程。 关于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等,企业法有强制规定,企业章程不能通过特别条款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他认为监管部门的态度提醒上市公司观察企业章程修订条款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仍然可以在企业章程中设立“毒丸计划”以防止“野蛮人”。 但是,“毒丸计划”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他还表示,防范“野蛮人”是一项系统工程,编纂企业章程是其中的一环,上市公司也需要注意在企业管理等方面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
标题:“警报拉响!360家企业颤抖,谁将成为下一个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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