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显示,12月4日,民政部将于今天上午举行社会事务相关实务信息通风会。
在会见中,有记者的提问。 关于冷静期,现在关注率高的话题是,离婚申请会帮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对自己的另一个伴侣实施家庭暴力,但离婚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呢?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商离婚。 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因此,冷静期的规定没有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的问题。
还有记者提问,我们申请离婚时要提交离婚协议书吗? 有那些观察事项吗?
杨宗涛:不需要。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经调整的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我们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 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申请书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认为,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达成协商一致。 此外,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解决等若干事项的处置意见也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协议书副本的变化。 另外,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必须与离婚登记的签订时间一致,并不影响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程序,《通知》不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离婚阶段提交离婚协议书,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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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遭受家暴人员除外!民政部确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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