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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改革或初次分配中突破“下调”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权威人士那里获悉,将初次分配放在重要位置,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口,有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相关措施。

今年年初发表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落实上述要求。

“下降”或率先突破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线是“下调、扩大、遏制”。 目前,“下调”可能会进展得更快,但这方面的共识越来越多,阻力较小。 如果在“下调”方面有新的进展,将对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逐步缩小收入与财富不合理的差距起到很大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表示,目前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的决策层改革已经有了框架。 初次分配要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缩小地区、领域、个体之间的差距。

关于“下调”的具体方案,专家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标准的提高。 其次,要继续提高公司退休人员待遇,努力突破现行养老金“双轨制”。 另外,要合理及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劳动密集型领域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持续抓好农民增收工作等。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三中全会后推进 提低或先行”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日前首次公开了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 业内人士表示,报告提出设立“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 它着眼于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完整性。

苏海南表示,目前初次分配行业分配起点、分配过程存在诸多不公平问题,分配结果不合理,二次分配调节初次分配结果的压力较大。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面的居民收入新闻体系,所以政府很难弄清初次分配结果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二次分配只能调节初次分配结果的一部分,不能调节初次分配的起点、过程的不公平。 当务之急是在初次分配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分配规则,保证初次分配起点公平,分配过程逐渐规范,分配结果相对合理。 二次分配通过健全制度来提高对一次分配结果不合理部分的调节力。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三中全会后推进 提低或先行”

改革财税制度

《意见》为收入分配改革制定了大致的要求和政策。 专家建议,应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收入分配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海南表示,为推进《意见》的落实,下一步必须抓紧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是收入分配体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改革对整个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 这方面不改,收入分配体制的很多方面改不了,改不了。

业内人士认为,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例,是缓解低收入群体生存困境、缩小差距的比较有效的手段。

要提高民生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引进社会资本,降低政府投资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 其次,通过适度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支出比例、优化组织结构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减少“三公费用”支出,降低公共服务价格。

由此可见,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与财税制度改革相配合。 苏海南从“少征”方面,不仅要牢牢把握现有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落实,还要探讨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的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公司的税费负担,使这些公司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素质,生存迅速发展,

从“多征”方面看,财政部门正在考虑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直接纳入公共预算,使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其他利润可提取相当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和其他民生支出。

在改善税收方面,苏海南表示,应该考虑调整工薪收入税率和资本收入税率之间的平衡。 在下一次改革中,我们必须考虑将工薪收入与资本收入的税税率水平等同起来。

在财政预算体系方面,认为要结合财政预算体制和编制体制进行改革,严格控制行政经费(包括“三公”支出),使公开透明度制度化,分离财政常规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 建立制度化的公共服务型预算。

在财政支出行业,要努力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在省管理县层面,各省要做好省内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促进省以下各县之间的财政资金均衡。 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分配的监督,使人大代表了解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发挥其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三公经费的监督。

继承税的上市时间还不成熟

在收入分配改革行业,最近关于征收继承税的争论一直在持续。 业内人士表示,遗产税作为对个人所得税的有益补充,不仅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不固化社会阶层,鼓励子孙后代勤劳致富,也有助于完善财产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征收继承税。

但是,必须看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一项多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在产业结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市场环境等方面多管齐下,遗产税的征收不能一下子逆转不平衡的利益结构和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

“目前,征收遗产税不具备现实条件。 ”。 苏海南表示,《意见》提出了“研究在适当时候征收遗产税的问题”。 这个提法很客观。 我国居民家庭财产不透明,很难认定并征税。 现在可以做的,一是加强对高收入家庭和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尽快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报刊募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今后如何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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