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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媒体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下是通知的重点:
1.实行对外债务和侨汇的宏观审慎管理。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宏观审慎大体集中境内成员公司的债务限额和(或)侨汇限额,并在集中限额的规模内按照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债务借用业务和(或)侨汇业务。
2.大大简化外债和侨汇的登记。
主办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 )向主办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时,为避免根据备案集中的限额重复外债登记或(或)境外放贷登记,主办单位按币种、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外债登记 银行和公司无需提交36号文规定的三张手工报告。
3.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便利化。
跨国公司主办单位在支付采用境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时,无需事先向合作银行逐一提供真实性说明材料的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展览业基本进行真实合规审查。
4.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
主办单位应当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境内资金主账户,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否则,申报通知书自签发后经过1年之日起失效。 跨国公司在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停止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5.协调帐户功能的优化。
跨国公司以主办公司境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择境外成员公司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 对境内资金主账户的币种不作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不受限制。
6.加强事件后的监督管理。
所在地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判断,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鉴定检查,做好银行、公司的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附有通知:
标题:“外汇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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