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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

为了比较有效地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增资量的提高,《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公司杠杆率的意见》(国发)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指导意见》)以下“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鼓励保险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机构依法积极参加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行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s2/)、。

(/S2/)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S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或与其他机构共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募集和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S2/)三、鼓励银行、信托企业、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等依法发行理财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S2/)资金的投入和采用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型理财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

(/S2/)四、鼓励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进行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S2/)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合作,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开始设立金融资产投资企业。

( )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办理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s2/]允许外资依法按规定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

六、上述各机构启动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公司杠杆率的事业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新闻。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新闻发布平台网上关联工作的通知》(发行改革财政金( 862号) )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新闻进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法

“发改委:鼓励关联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证券监督会

年11月13日

标题:“发改委:鼓励关联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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