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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公司投资监管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公司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34号令、35号令比较了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公司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公司投资中出现的问题, 在继承以往比较有效的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定位,实现以管理公司为中心的管理资本为中心的转换要求,为此,2006年发布的《中央公司投资监管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年发布的《中央公司海外投资监管暂行办法》 (/S2 ) )两种方法贯彻以管理资本为中心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的要求,要点从“管理投入、管理手续、管理风险、管理回报”四个方面,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新闻对称、风险管理的强有力的投资监管体系(/S2 ) )

“国资委加强央企投资监督管理 划定投资行为红线”

两种方法首先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强调依法监管,重视明确国资委和中央公司的权责边界。 正确把握出资人的职责定位,依法对国资委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监管。 对中央公司依法应当自主进行投资决策的几个事项,由公司根据公司快速发展战术和计划自主决策,自行负责,国资委加强监管。 第二,强调各方面的监管,重视加强投资监管体系的完善。 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新闻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加强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公司投资活动各个方面的监管。 第三,强调全程监管,重视事前事后的监管。 强调事前规范强化、事件中监控重视、事后说明责任强化,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的监管。 四、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确定出资人投资监管的最低线,划定中央公司投资行为的红线。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副本相对稳定,并及时动态调整。

“国资委加强央企投资监督管理 划定投资行为红线”

为了提高海外投资监管的对比性,防范海外投资风险,国资委继续制定专门针对海外投资监管的方法。 在监管理念、监管方法与国内方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越来越强调战术计划的先导、专注于本职工作,越来越强调海外风险防范、海外资产的安全保障。

新修订的两种办法实施后,《中央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公司海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将被废除。

标题:“国资委加强央企投资监督管理 划定投资行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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