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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经过记者赵阳戈时

截至6月11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达到2.21万亿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6月12日(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同日,沪深交易所也在《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年修订意见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与《交易细则》相比,《意见稿》更利用市场化思路指导两融规则,更加强调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 这些变化使得普通投资者的选择更加多样化,在融资期的运用方面更加灵活,在风险控制方面也更加自信。

展示期不能延长

根据以往的规则,融资融券合同不得延期。 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融资融券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成了无数双融投资者的心病。 6月12日,证监会表示,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6个月的最长合同期无法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求,合同到期后,重新建设客户平仓,将导致客户交易价格增加。

基于以上考虑,证监会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延期”改为“合同到期前,证券企业可以根据顾客的申请举办展览会,各展览会的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证券企业融资融融 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的表示,设定的各展示期最长为6个月。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从海外市场近年来的规则调整来看,允许符合条件的顾客申请延长合同是一大趋势。 中国台湾地区股市原有规则规定两融合同期限最长为6个月的,允许延长合同期限。 2009年7月,当地监管部门修改规则,将合同期限延长次数调整为2次。

“两融规则调整利好股民:选择越来越多、期限更活、风险更可控”

强平”被稀释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意见稿》和《交易细则》中其他投资者应关注的是违约处置标准和方法。

证监会关于《〈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证明》(以下简称《修改证明》)指出,以往的管理办法中,对客户违约条件的规定很严格,证券企业对担保物的处置办法只能是强制管理平仓,证券企业的自主管理业务风险, 因此,《意见稿》将原第25条编撰为“证券企业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顾客的信用状况、担保物质的质量等情况,与顾客约定维持最低担保比例、补充担保物质的期间以及违约处置方法等。 当然,证券企业必须每天计算顾客支付的担保价值和债务的比例。 该比率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率的,应当通知顾客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 顾客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担保物或者到期未清偿债务的,证券企业可以按期处置该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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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分析师观察,迄今为止,投资者未按期支付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两融债务。 处置手段只有强制平仓,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形式,“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因此有两融投资者 目前的规定并不仅仅限定强制平仓的一种形式,只强调会员必须根据与顾客的约定处置担保物。 当然,承诺中可以包括强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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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则的变动强调市场化手段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自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适当降低心理压力。

目标范围扩大

从《意见稿》和《交易细则》可以看出,交易所随后将适当扩大两融标的范围。

例如,沪深交易所表示,将适当调整et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增加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作为标的证券的相关标准。 然后,确定融资融券标的债券的选择标准。 为了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确保一定的规则空之间,此次修订参考了债券担保式回购交易中“担保债券”的资质要求,确定了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条件。 即提存面额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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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包容”还体现在扩大融通券的卖出货款用途,降低融通券交易的实际价格。 在此之前,“在关联融券交易尚未结束之前,投资者出售融券所得的价款,除购券返还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证券企业现金管理产品的购买或购买、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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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过最新的修改,免除了etf融券销售的最低限价,提高了融券交易的效率。 将目前的“融通券出售的申报价格必须低于最近的交易价格”改为“免除出售etf目标融通券的最低申报限价要求”。 这样不仅消除了目前的方法对etf期的套现套利、套期保值、成对交易等量化交易战略的影响,还确保了一定的规则空用于之后的其他目标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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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作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修改副本也在扩大。 用作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从“只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扩大到“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购买、回购证券企业现金管理产品”。

放宽两融开户条件

对《交易细则》规定“本公司即证券企业”以及与本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不满半年”的客户,证券企业不得开展融资融券。 《意见稿》取消了在证券企业交易半年的限制,将限制条件放宽到“从事证券交易不到半年”。 今年4月“一人多户”政策放开后,投资者增加账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新增账户未能及时开展融资融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选择融资融券的积极性。 根据新规则,新账户也能很快开通两种融资格,肯定会提高新账户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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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并不是所有方面都有所缓和。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了《交易细则》中新增的第6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足50万或有严重违约记录的客户贷款。

事实上,此前证券公司对两融开户的门槛设定为10万元、5万元甚至零,但此次监管层确定交易日20日日均证券资产为50万元以上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表明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证监会为个人投资者从事两融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为证券公司从事两融业务降低了门槛。 过去的两融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企业申请两融业务资格需要经营三年以上的证券经纪业务,《意见稿》只要求证券公司申请两融业务资格,没有提到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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