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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至今天,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员会和第二直属管理局未接受过记者关于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解决的采访。 个别媒体对“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失效房产”没有根据,报道称,今年1月上海发布了提及国有土地开采权转让和70年产权转让的《预申请须知》。
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国有土地的开采权转让给土地采用者,土地采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聘用期限届满的解决方法。
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开采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权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聘用人员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更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进行登记。 ”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聘用年限届满,土地采用者需要继续采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的前一年申请续期,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收回该土地的除外。 经续期许可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采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采用年限届满,土地采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按照前款规定被批准的,土地采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1994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的第50条至第54条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的解决方法。
三、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大厦( t202-0205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深地合字) 1998 ) 3046号)是当时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标准版本,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其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土地转让年限届满的解决方法,包括可以申请继续采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的开采权期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返还相应的转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延长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
因此,金桃园大厦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动继续,非住宅部分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届时请金桃园大厦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标题:“深圳国土委澄清: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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