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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确定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说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确定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为负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情况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未约定或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夫妻一方应以个人名义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进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其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说明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的,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说明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 ”程新文说:“债权人无法说明的情况下,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总公司记者罗莎、杨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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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合意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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